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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莫大焉: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王骏 /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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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政策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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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点评《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中国财税浪子】从立法过程来看,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涉税条款一直争议很大。在初次审议后,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税收优惠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但如果仔细分析,这些规定都是宣言式的,看上去很细致,但是没有一项具体的内容可以单独的施行,都需要与对应的税收政策规定相互衔接。因此,也有不少反对意见,事实上,无论草案是否写入这些条款,都不会影响对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在中国人大网参与二次修改稿征求意见时,也建议对其修改或者删除。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其做出重大修改。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新的规定仍然是宣言式的,但明确了总体原则。当然这里还是存在一些概念错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来看,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层面国家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另外,无论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似乎还没有针对小微企业缓征的实务操作。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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