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差额计税的会计处理:建筑服务

何广涛 / 2017-03-0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差额计税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差额计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其计税方法既可能适用一般计税,也可能适用简易计税,但只有简易计税方法才是真正的「差额计税」,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而一般计税方法则是全额计税,以「总包收款」为销售额。

    从预缴税款的角度看,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无论纳税人适用何种计税方法,现行政策均允许以「总分包差」作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2%的预征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3%的预征率。

    需要注意的是,异地预缴税款只是为了保证现行财政格局不变的权宜之策,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计算基数,只是为了保证同一工程项目的总包方和分包方不至于重复预缴税款。它的计算方法并不是计税方法,2%和3%的预征率也不是税率或征收率。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除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外,「差额计税」的账务处理程序有两种: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专栏核算。

    根据前文的分析,提供建筑服务只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才是「差额计税」,因此建筑业企业无需使用「销项税额抵减」这个专栏,只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这一个明细科目即可。

    举例说明。

    例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工程项目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老项目,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A公司对甲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已履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备案。A公司将该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给B劳务公司。

    1、2016年11月18日,A公司自业主收款1030万元,并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万元,税额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30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0万元

        工程结算                                1000万元

    2、2016年11月28日,A公司向B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款103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3万元。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这一步处理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差额扣减的部分以不含税口径进入成本费用,体现了价税分离;二是「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的是差额后的应纳税额。

    3、2016年12月15日,A公司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三)和附列资料(一),得出本期简易计税应纳税额为:(1030-103)÷1.03×3%=27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27万元

      贷:银行存款                      27万元

    以上案例,主要是为了说明建筑业企业「差额计税」的会计处理流程,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假设的,没有考虑税会差异的问题,也没有考虑异地预缴情形。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