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三个案例告诉您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的工资的个税问题(含政策)

小陈税务 / 2017-02-23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工资
  • 个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若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且在同一月份发放年终奖的,可以将同一月份内取得的年终奖合并,按特殊算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所述第一项指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第三项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合并纳税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3.自行申报的原因:由于公司发放工资,他们只负责给自己员工发放的工资扣税,因此每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要减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这样处理就造成了多次减除,个人所得税计算自然会比实际应缴有所减少,所以少缴税的应要补缴,也就是取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所得合并纳税,由个人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4.国税发〔2006〕162号: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6.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地税部门提供了网上申报、上门申报和邮寄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7.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由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纳税人涉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实务理解

    1.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应分别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通俗的说各个都按照3500的标准扣),同时其本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自行申报的关键点

    (1)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各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2)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三个案例

    【例1】员工甲现在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一家扣除三险一金后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另一家工资收入3000元,均已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工资收入中,其中6000元已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而另外的3000元虽然已申报,但未达到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该项所得3000元应与当月6000元工资收入合计,每月应纳税额=(6000+3000-3500)×20%-555=545(元),扣除已申报个人所得税145元,员工甲每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00元。

    【例2】员工乙同时在三家单位任职,每月领取三份工资薪金,其中A公司扣除三险一金后每月发放5500元,B公司每月发放4500元,C公司每月发放3200元,并且A公司和B公司都已经分别代扣了个人所得税,C公司3200元虽已申报,但未达到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

    每月A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为95元,B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为30元,总共缴纳个人所得税125元,都是按照扣除标准3500元缴税。

    实际将三处收入合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500+4500+3200-3500)×25%-1005=1420(元)

    员工乙自行申报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420-125=1295(元)

    【案例3】员工丙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年前两家公司发年终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若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且在同一月份发放年终奖的,可以将同一月份内取得的年终奖合并,按特殊算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年终奖不在同一个月发放的,只能选择一个月,另一个月的年终奖作为当月收入补缴个人所得税。

    小陈税务

    作者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