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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手记005:叠床架屋十大明细科目

王骏 /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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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增值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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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发票的开具是以真实的交易为前提的,既然是融资租赁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发生了售后回租的交易行为,是租赁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回租属性的贷款服务,就应该由融资租赁公司将发票开给子公司。

    2.0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十大明细科目)

    第一个和最后两个二级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同样适用。

    【问题讨论】增值税发票到底是应该开具给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购买方还是付款方。比如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形出现,承租人是某个企业集团子公司,但是实际付款人是该子公司所在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那么这个时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发票开具给母公司吗?

    【解释】当购买方与付款方不一致时,销售方原则上不得将发票开具给付款方,而应该将发票开给实际购买方。理由:发票的开具是以真实的交易为前提的,既然是融资租赁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发生了售后回租的交易行为,是租赁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回租属性的贷款服务,就应该由融资租赁公司将发票开给子公司。

    第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四条明确,“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购进……”,在案例中购进贷款服务的是承租人子公司,而非其母公司。

    第二、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明确,“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这里规定中强调了“购买方”,一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适用于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购买方也包含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购买方。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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