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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得及:一般纳税人增值税12月份申报必须看的事项

小陈税务 / 20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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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
  • 增值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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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故事是这样的

    通俗的说: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缘故,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有留底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要分开算,就是说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只能抵原来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具体的算法现在不要知道。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时是如何申报呢

    通俗的说:要分开核算,也就分开申报,所以申报特殊设计一下,单独将“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底税额”单独设计填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用来单独填“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底税额”。

    传来福音

    通俗的说:自2016年11月征收期起,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底税额,可以按照正常的留底税额一样,抵扣当期所有的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具体操作:就是把2016年11月份前(按季度申报是2016年第4季度前)有“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底税额”一起当作正常的留底税额了,就是将挂在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的数,全部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这样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留底税额一样,不分类的全额抵扣11月份征收期(2016年第4季度的)的全部销项税额。

    风险点,别说我没有提醒您

    需要提醒的是:须在2016年12月1日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完成,通俗的解释就是“于2016年12月申报期(季报为2017年1月申报期)一次性转入本期进行申报抵扣”,按月申报的企业,2016年12月申报期对应报的是2016年11月征收期的,按月季度申报的企业,2017年1月申报期对应报的是2016年10-12月征收期的。

    通俗话说,按月申报的企业,2016年11月份前有的“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底税额”,如果在看到文章前,申报纳税了,但未处理的,建议重新申报,万一下个申报期不让“报了”,那就亏大了,小心为好;如果在看到文章前,没有申报纳税了,按照文件规定未处理的,如果当地申报系统自动调整那是最好(北京地区已经调整了),申报表系统没有自动调整的话,就手工填报数字;

    按月申报的企业,只要在2017年1月申报期,记着有这么一回事,到时候按照文件规定未处理的即可。

    附北京国税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前期挂账留抵税额的余额将于2016年12月申报期(季报为2017年1月申报期)一次性转入本期进行申报抵扣。

    目前我局正在进行系统调整,对于税款所属2016年10月有挂账留抵税额余额的一般纳税人,请于系统调整后进行增值税申报或修改申报。我们会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系统调整完成的通知,请纳税人及时关注。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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