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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补发工资分摊计税的一个老口径退休了

王骏 /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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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发工资
  • 工资薪金
  • 个人所得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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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该项规定取消后,相关补发的工资应遵循工资个税的规则计入发放月份工资薪金总额,单就这样考虑,纳税人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

    2016年9月18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式发布。这样的文件其实近期很多省份都有发布,因此容易被忽略不计。该公告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份)》赫然在目,其中第15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属于被全文废止失效的文件。这个变化恐怕就不能小看了。

    粤地税发【1999】239号大家可能都关注过,这是比较早诞生的允许补发工资追补分期计税的文件。按照其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税。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税。

    笔者推断,该项规定取消后,相关补发的工资应遵循工资个税的规则计入发放月份工资薪金总额,单就这样考虑,纳税人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

    部分地区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计征口径一览表

    补发工资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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