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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部分员工(由劳务公司派遣的)餐补与交通补贴个税和税前如何处理

小陈税务 / 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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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餐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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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支付部分员工(由劳务公司派遣的)餐补与交通补贴个税和税前的处理分析。

    员工由劳务公司派遣,除了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依据公司政策,对于这些员工发放一定金额的交通、午餐及话费补贴,涉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

    (1)部分员工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公司派遣的这部分人员实质是作为贵公司“员工”管理的,从事的活动属于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因此,取得这部分补贴,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与其他员工适用同样政策。

    (2)纳税人从两处单位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两个扣缴义务人应分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应于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十五日内合并当月两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选择到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3)需要说明的:接受该部分员工派遣而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是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发票在税前扣除,也就没有代扣个税等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部分的员工的工资及补助,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2)直接支付给个人的补贴,不论是作为员工还是派遣员工,通讯补税前作为工资全额扣除;餐补与交通补属于福利性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处理即可。

    (3)其他“非工资性质”的福利性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在税前限额扣除。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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