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学习:一文简单说个税税目、税率及计算

小陈税务 / 2016-10-0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目税率
  • 个人所得税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所得税再学习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1300元后的余额。

    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3.劳务报酬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比例税率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4.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3.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十、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十一、其他所得

    1.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小陈税务

    作者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