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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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太辰光电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证监会要求,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是否就发行人整体变更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履行纳税义务。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反馈意见栏目中,证监会于2016年2月26日发布了《深圳太辰光电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证监会要求,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是否就发行人整体变更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履行纳税义务。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我们可以进一步查询该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了解到相关整体变更信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信息。
该公司整体变更发生在2011年8月26日,太辰有限整体变更为太辰股份,其中涉及的净资产折股部分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涉及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该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生在2014年12月20日,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涉及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问题。
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我们此前已经针对其个税多次讨论,再次不予赘述。这个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各地还存在很多不统一,具体情况也会有所不同。可资借鉴参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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