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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水费3%:不仅雪中送炭 而且锦上添花

王骏 / 2016-08-30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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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收水费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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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解析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此文件解决了物业公司代收水费适用3%征收率简易计税的问题。

    不经意间,总局发布了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将物业公司代收水费适用3%征收率简易计税的问题给解决了。这份公告的全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适用主体。该公告的适用主体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参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实务中,由于我国对物业管理公司采取资质管理制度,如果是不具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纳税人,理解上适用新的54公告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

    【特别分析】54号公告是仅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吗?其实54号公告强调的是纳税人,是可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采用本公告的差额税基来适用3%简易计税。

    2、征收率。征收率是3%,并不是5%。因为不属于不动产出租、转让等不动产相关应税行为,因此没有采用5%的征收率。对于3%的简易,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将其理解为货物(水)的转售,针对货物的简易计税采用3%的征收率;二是将其理解为代理,针对代收水费的代理服务的简易计税采用3%的征收率。相对而言,按照代理的思路来理解更加顺利成章一些。

    【特别分析】54号公告可以拓展到代收电费吗?现在看来有一定难度,中国的文件往往就是这样。

    3、销售额。此前,已经有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发布地方性口径,允许物业服务纳税人按照3%的口径征收增值税,当时可以说已经是喜从天降了。但是,但是给出这个3%可是当地税务机关冒了很大压力的,因为当时并没有财政部或者税务总局文件的授权。这一次不仅这个没有上级文件依据的瑕疵解决了,而且还多了一层好处,就是税基也改成代收水费的差额,要减掉支付的水费作为销售额,此前普遍理解为是全额的概念。这一点,确实是意外之喜。总局严格贯彻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算是解决了一个大矛盾。

    4、发票开具。新的54号公告没有规定,理解上还是应该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3%的专票,然后你物业服务方再根据供水企业开来的水费发票走差额征税。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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