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陕西建工:老项目不要发票不建账的增值税风险
【陕西建工】部分地税机关对一些挂靠项目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导致部分企业或项目形成“不要发票,不建账”。故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可能继续不要成本发票,国税是否认可,会否按兼营行为(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清算抵扣进项税额?
【现场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企业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的项目时,应分别核算,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2016年7月5日,陕西省住建厅组织召开了部分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专题座谈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会并就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回应。以上是会议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及答复之一的文字整理稿。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其一、符合条件的老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是这些老项目如果涉及到分包,按照36号文规定,其税基为扣除分包款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即时对于企业所得税层面采用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取得分包发票,仍然无法适用增值税层面的差额征税,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会有一定的损失。从这个角度来说,起码你应该索取相关分包发票。
其二、参考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比例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对于直接可以划分清晰的进项,可以对号入座,直接判定其是否可以抵扣。对于国税机关按照年度清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36号文只是给了主管税务机关一个授权,纳税人自身并未被要求主动清算。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