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大叔 简易计税三级科目不是好主意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了,虽然还不是最后的终极文件(正式文件),但是毕竟是众望所归,大家都盼着早日出台具体的增值税会计规则。感谢财政部会计司马不停蹄的忙碌,这个会计规定出台不易,首先你得花时间彻底搞清楚36号文在税收上是如何规定的,然后你才有能力出台合理适用的会计核算规范。
征求意见稿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这里的 “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比如一般纳税人在确认各类收入的时候,采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需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如果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这里的“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设计也是亮点,我在以后的公号中还会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财政部会计司的良苦用心,尽量将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区分在不同的科目核算,也尽量将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区分开来单独核算,从而能够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做起来其实不容易。比如,当期某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进项税额100万,销项税额是350万,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50万,从纳税申报的角度来说,虽然该企业合计的应纳增值税是300万,但两者在申报表中是分开反映的。如果当期某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进项税额500万,销项税额是350万,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50万,此时并不能用简易计税的50万去抵扣一般计税多出来的留抵进项。虽然现在都是信息化处理增值税,在系统内设置取数规则,可以避免简易计税和其他明细的混淆,但如果能在科目设计层级上提前考虑对于后续系统运用和数据分析或许跟有利。
这里我联想起多年前我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讲的一门课程《会计制度设计》,这里就对会计科目设计提出了系统化要求。虽然这门课程很空洞,但是制度设计的思路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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