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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出租选择简易计税的不动产应如何纳税

孙彦民 / 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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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
  • 简易计税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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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照税收中性原则,5·1后取得的不动产也应该允许纳税人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4·30前,由于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没有进项税额可抵,因此允许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对于5·1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文件只说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关键是,5·1前的不动产,开发商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同样是租赁行为,一个可以抵扣11%,一个只能抵扣5%。

    而租赁市场是个充分竞争的市场。

    税负转嫁给承租人?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按照税收中性原则,5·1后取得的不动产也应该允许纳税人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小易带你看看河北国税是如何规定的(以下内容摘自河北国税问题解答二):

    河北国税

    孙彦民

    作者
    • 孙彦民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曾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师。从事财税工作20多年,先后为联想控股、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铝业、万科地产、金地地产、金辉地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中再、民生银行、国投资产、百瑞信托、松下电器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过税收服务,擅长资本市场、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财税、并购重组、商业模式规划等业务。
      微信公众号:yijinca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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