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解读】出租选择简易计税的不动产应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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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收中性原则,5·1后取得的不动产也应该允许纳税人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4·30前,由于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没有进项税额可抵,因此允许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对于5·1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文件只说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关键是,5·1前的不动产,开发商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同样是租赁行为,一个可以抵扣11%,一个只能抵扣5%。
而租赁市场是个充分竞争的市场。
把税负转嫁给承租人?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按照税收中性原则,5·1后取得的不动产也应该允许纳税人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小易带你看看河北国税是如何规定的(以下内容摘自河北国税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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