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枷锁到工具--高收入者的"五步"终极筹划
问:冷老师,你说,税法不是枷锁,而是工具,但事实是现在税法规越来越全,越来越细,税收筹划空间越来越小,你怎么看?
答:是的,在课堂上我是讲过“税法不是枷锁,而是工具”的话,当然,是有点摆噱头。现在,我打个“缓和”点的比方。同样一只毛笔,在你我手中,它只能用来写字,但在书法家手中,它可以用来创作艺术品,还能挣钱。我想你明白,我要说的是什么了吧。不明白不要紧,还是举个案例,说明问题。
基本情况: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A经理为甲公司营销部经理,因2014年A经理业绩突出,甲公司决定对A经理兑现奖金200万元,A经理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
A经理从甲公司取得奖金2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8.65万元,实际税负率为44%。
筹划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依据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五步法”筹划过程:
第一步:2015年1月,甲公司出资1万与A经理出资9万成立M投资咨询公司,
甲公司占10%,A经理占90%,
M实收资本=1+9=10万元。
第二步:2015年2月,甲公司与A经理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投入M公司200万元,
均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并作会计处理,
M公司净权益=10+200=210万元,
甲公司对M公司的投资成本=1+200=201万。
甲公司占M公司的股权比例仍10%,拥有M公司的股东权益=210*10%=21万元。
第三步:2015年6月,甲公司转让M的10%股权给A,转让价21万元,
甲公司对M公司10%股权转让损失=201-21=180万元,
此时,A经理持有M公司股权的100%,
A经理对M公司的股权投资本成=9+21=30万元。
第四步:2015年12月,A经理再将转让M公司的100%股权以230万元给甲公司,
A经理股权转让所得=230-30=200万元,
应交股权转让个税=200*20%=40万元。
M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甲公司对M公司的股权投资本成=230万元。
第五步:2016年1月,甲公司注销M公司,
甲公司注销M公司损失=230-210=20万元。
筹划结果:
A经理从甲公司取得收入2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万,实际税负率为20%。
甲公司对M公司的两次投资损失=180+20=200万元,可全部在税前列支。
筹划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真正的纳税筹划或者说纳税创新并不强调走税法的“空白地带”,而更强调依法纳税,即筹划和创新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正是利用一个“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案例。所以说,在税收法定的当下,我们纳税人筹划工具箱里的“工具”只会越来越多!
最后,与大家分享一句美国民主之父约翰洛克的名言:法律按其真正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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