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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十三)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全额取得发票折旧扣除问题

唐继荣 / 201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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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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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重点分析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才取得发票的处理

    这个问题在国税函[2010]79号中有规定,即: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同时天津国税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口径是这样的: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补提或多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的,当年已取得发票与12个月后取得的全额发票的差额对应的折旧额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政策已经很明确了,但是实务中究竟该如何处理?

    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没有取得发票的暂时可以计提折旧,但是如果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那么计税基础为0,已经暂估计提折旧全额进行纳税调增,这给了企业12个月的缓冲期。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12个月后取得了发票,企业该如何处理?这一点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我想提一下个人观点(仅根据政策进行分析),首先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纳税调增没有异议。那么12个月后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有一个5年的追补扣除期,如果超过5年仍未取得发票,那就不可能在调减了,如果在5年之内取得发票,应该做出专项说明后进行纳税调减。这样处理,对企业对税务机关应该都是可以接受的,当然具体处理时仍需征求所属税务机关的意见。

    唐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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