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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无形资产财税处理的是是非非

彭怀文 / 20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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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很多会计人员原来实务中没有接触过无形资产,从提问中可以看出大家对无形资产尤其是自创无形资产的存在较多误区。

    在知识经济时代,很多企业都意识到了专利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重要性;同时,在政府鼓励万众创新情况下,众多中小微企业也积极加入了自创无形资产的行列。因此,很多会计人员原来实务中没有接触过无形资产,经常咨询相关问题,从很多人提问中可以看出大家对无形资产尤其是自创无形资产的存在较多误区。

    下面我就把一些会计朋友的提问及本人回答进行一个简单汇总。

    问题一:

    我公司一项发明专利已经取得授权,但是之前我公司把所有的研发费用都费用化了。请问:现在能不能把已经费用化的转出然后资本化?

    答:不能。发明专利授权并不意味着研究成果或技术最终会成功,同时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自创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进行资本化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

    问题二:

    我公司正在进行专利技术的研发,领了一些公司的原辅材料。老师,听说这种情况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吗?

    答:企业研发过程中领用的原辅材料,是为研发产品服务,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问题三:

    我公司进行新工艺的研发,但是研发失败了,并且造成了一定损失。请问:该损失中包含的领用材料的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研发过程中的损失属于可以预见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不是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失败损失耗用的材料进项税额不用做转出处理。

    问题四:

    我公司新产品研发过程中有实验产品和材料的边角料对外销售所产生的收入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验产品或边角料对外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研究支出——费用化支出(研究阶段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研究支出——资本化支出(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处理:

    1、增值税:视同销售,按不含税收入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按不含税收入填报应收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问题五:

    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怎么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什么?

    答:怎么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目前是存在各种争议的,官方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研究指为了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指为了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指出了研究活动的内容: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

    开发活动的内容包括:生产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新的或经改造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所选定的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等。

    现在只能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区分。

    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问题六: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要想在税前加计扣除,具有严格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企业类型的限制:必须是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才能加计扣除;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或虽健全但是不能准确归集开发费用的企业,不得扣除。

    2、研究开发活动范围的限制: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发项目的技术领限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研发费用内容的限制: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对上述费用内容进行了拓展,从2013年1月1日起,满足条件的下列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问题七:

    我公司按照财税(2014)75号文对专用于研发的一台设备(价值50万元,2014年6月购入)在2014年一次性进行了税前扣除,请问对加计扣除有何影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意味着如果仅仅是税务上进行了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而会计上没有进行加速折旧(含一次性进费用)的,那么税前加计扣除仅限于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

    问题八:

    企业为研究开发向银行申请了专项贷款。我们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将符合资本化的部分利息进行了资本化。请问:如果该项技术研发成功并转入无形资产后,无形资产摊销税前150%扣除的部分能不能包含资本化的利息。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研发支出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内容不包括研发项目的利息支出。因此,即使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了资本化计入了无形资产,后期摊销税前加计扣除应剔除资本化的利息部分。

    以上问题仅仅是回答一些提问的汇总,可能我的回答并不精准,欢迎大家提出不同意见;也欢迎大家补充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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